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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针灸学会团体会员单位管理办法
发布者:aikun 发布时间: 2017年8月31日
  1. 与本团体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医疗、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湖南省针灸学会的团体会员。
  2. 团体会员单位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团体性分支机构,按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学术活动。
  3. 团体会员单位必须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队伍,有学术方面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力量,并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4. 团体会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展本专业或本专业相关领域内的各项活动,执行理事会交付的任务。
  5. 团体会员单位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会领导的开展各项活动的核心组织,学会理事会要加强对团体会员单位的指导;团体会员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自律机制;积极参与学会的各种活动并与本会保持密切联系,共同促进针灸行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6. 团体会员单位可根据省学会开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7. 团体会员单位由湖南省针灸学会授牌。每个会员单位可在总部挂牌一块,在所属分支机构挂牌需经湖南省针灸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8. 团体会员单位必须积极参加湖南省针灸学会举行的学术活动,连续二次不参加年会者将取消团体会员资格。
  9. 团体会员单位入会费为 2000元。
  10. 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必须向本会缴纳管理费,每年 2000元。
  11. 团体会员单位所进行的凡与学术性质不符的内容与本会无关。
  12. 团体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湖南省针灸学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规定者,由本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将撤销该团体会员单位资格。
  13. 该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 日第2 届常务理事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颁布实施。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湖南省针灸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