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aikun 发布时间: 2017年8月17日
[ 2007年4月28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湖南省针灸学会章程》、民政部、民政厅颁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科协颁发、湖南省科协转发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湖南省针灸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本会开展活动的需要,按照学科和专业范围,本会需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各项活动。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开展本专业或某特定领域内的各项活动,执行理事会交付的任务;
2.根据本会的学术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3.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国内外动态,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
4.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注销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是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按照学科和专业划分的。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注销,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湖南省科协审查批准,并在民政厅登记或注销。
第六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学科范围内已形成某一独特的专业领域,并且该专业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已有的专业委员会不重复;
2.已形成在全省有较大覆盖面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队伍,并有学术方面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力量;
3.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
4.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之前,已经以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了学术活动,如组织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进行科学研究、开展业务培训等等,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基本成熟;
5.有规范的名称;
6.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组建专业委员会的程序
1.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1人提议,至少3~5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本会正式会员附议,并作为发起人,共同提出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报告,说明该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的情况,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技成果,并填写专业委员会申请表一式3份,报本会组织部门;同时还应说明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其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以及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本会组织部门受理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专家5~7名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同时与湖南省科协有关部门协商,然后将申请材料并综合专家审议意见,一并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常务理事会以举手表决的形式决定,需有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讨论结果由本会组织部门通知发起人。
3.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业委员会由本会正式行文批复。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成员以5-7人为宜,由本会组织部门会同筹备组共同协商,提出专业委员会组成的建议名单,并报本会审定。
4.完成上述程序后,由本会上报湖南省科协审查批准,并向民政厅提出登记申请。民政厅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后方可以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会审查同意后,报业务主管部门(湖南省科协)批准,到民政厅进行注销登记:
1.已完成使命;
2.需要与其他专业委员会合并的;
3.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解散的;
4.专业委员会在登记后二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5.不能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或严重违法乱纪,受到查处的;
6.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注销时,将收缴其《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其资金、财产等的处理问题,按本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组织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秘书长1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前须征得本会同意,选举结果报本会备案。委员会人数一般为20~30人,经民主协商推荐,本会审批聘任;专业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若干人,聘任副秘书长或秘书1-3人。
第十一条 委员的产生和条件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由该专业中在学术上有造诣、科技工作中有较大成就、学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组成,具有一定的代表面。委员构成应考虑学科带头人、地区分布、企业等各方面因素。每个单位的委员人数一般为1人,挂靠单位委员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秘书长的条件:
1.热爱祖国,学风正派,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2.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具有开展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条件;
3.工作作风民主;
4.主任委员人选应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具有正高职称或公司、企业的总经理(董事长),学术上有造诣,工作中有成就,能领导委员会开展各项学术交流和科技活动;
5.秘书长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掌握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向,在学术和管理方面有较大成绩。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一般应在任期届满前半年向本会提出换届报告,在本会同意后,启动换届工作。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由本会统一颁发聘书,并填写委员登记表一式2份,由本会组织部门和专业委员会各存1份。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亦可聘任在本专业学术上造诣较深的老专家若干名为顾问;可设名誉职务,其中名誉委员不多于10人,名誉主任委员1人。名誉委员与名誉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在上届担任过委员并对本专业委员会做出过贡献、换届后不再担任委员的知名学者、专家、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干部中推荐,经本会审批聘任并颁发证书,任期一届。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调整:
1.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者;
2.任期内委员因故不能担负工作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者;
3.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者。
委员调整申请可由本人提出、委员所在单位提出、专业委员会提出或本会组织部门提出。实施调整前,专业委员会应先与组织部门商议,再经专业委员会讨论提出调整报告报本会审批后,由专业委员会通知本人。
任期内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调整,除执行以上委员调整的程序外,需由全体委员进行民主选举,赞成票超过委员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选举结果经本会批准并下发行文后生效。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学术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专业和学术活动范围,可成立若干学组开展学术活动,学组执行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决议,不另订章程,不刻制财务专用章。
第十八条 学组是专业委员会开展学术活动的重要基础和团结联系专业人才的重要环节,是最活跃的学术力量,各专业委员会要重视学组的组织建设,了解和掌握其活动,充分调动各学组的积极性,开展高质量的各类学术活动。
第十九条 学组的设立和调整方案应由专业委员会与本会组织部门商议。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设组长1人(原则上应在专业委员会委员中选择),副组长1-3人,学术秘书1-2人。其组长、副组长、学术秘书及委员由专业委员会聘任,报本会备案。组长所在单位一般作为学组的挂靠单位。
学组的换届与专业委员会同步。
第二十条 学组的正副组长、委员需填写委员登记表一式2份,由本会组织部门和专业委员会各存档1份。组长、副组长、学术秘书、委员由专业委员会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有明确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权威和影响的法人单位,并明确承诺对专业委员会活动给予充分支持。
第二十二条 挂靠单位的选择可先由专业委员会提出、单位自荐或本会组织部门提出,挂靠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部门讨论,择优确定。
第二十三条 挂靠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挂靠职责,本会组织部门、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都可提出更换,报本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对社团分支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的规定,在履行对专业委员会的管理职能时,本会与各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要分工负责,协同配合。本会负责其组建、申请登记、工作规则审定、重要业务活动以及年度检查等方面的管理;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负责本单位学会工作人员的行政日常管理,落实其人员的工资、劳保、医疗、办公场所和经费等问题,并对其承担政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须与本会签订“挂靠协议”。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准则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按照《湖南省针灸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严格按登记的业务范围和领域内完成本会统一部署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名称不得冠以“湖南”、“全省”、“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名称前应当冠以湖南省针灸学会,即湖南省针灸学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
第二十八条 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召开的重大会议,应将其通知、纪要原件、会议论文集报本会,本会视情况可派员参加。凡专业委员会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的刊物应同时寄送本会参阅、存档。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机构如遇变更,需经本会同意,报请湖南省科协和民政厅批准、备案。不得私自变更专业委员会的性质、构成和业务活动范围。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在每年规定时间,应向本会报送年度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遇有重大情况应随时专题专报。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和培训活动按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原则上不单设账号,往来账目由挂靠单位或本会财务办理,视情况缴纳管理费。特殊情况需设有账号的专业委员会,由本会向湖南省科协和民政厅申请,经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所设立的账号要在本会登记,并须在湖南省科协和民政厅备案,并要严格实行财务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在民政厅准予登记后,须通过本会按民政厅要求制作印章,并须由专人管理,严格规范使用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重要学术分支机构,是本会领导的开展各项活动的核心组织,理事会要加强对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专业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自律机制;各专业委员会间应相互协调、合作并与本会保持密切联系,共同促进针灸行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开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向省学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的规定为准。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如有违反《湖南省针灸学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规定者,由本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将调整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或撤销该专业委员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湖南省针灸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