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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针灸学会章程
发布者:aikun 发布时间: 2017年8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南省针灸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为Hunan Association of Acupuncture and Moxibustion缩写为HNAAM。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湖南省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针灸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中医药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针灸医学工作者,促进针灸医学的繁荣发展和普及提高,促进针灸医学人才成长,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继承与发扬并重和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促进针灸事业发展服务。本团体要依法维护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挂靠单位:湖南中医药大学。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中路113号,邮编:410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针灸医学学术交流,组织学科的调研、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促进学科间与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推动学科发展;

(二)在条件成熟时编辑出版针灸学术著作、期刊、文献资料和音像制品;

(三)开展针灸医学科技的继续教育,推广针灸学术成果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针灸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针灸医学科学普及和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针灸医学的认识,使更多的人能够合适、有效的选择和应用针灸增强健康水平;

(五)接受委托承担针灸科技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专利保护、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针灸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举办针灸医学科技展览,大力推进针灸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六)开展针灸器材的研制、开发、评审及推广应用工作;

(七)评选和奖励优秀针灸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及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学会工作者,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针灸人才;

(八)向针灸医学工作者进行科学诚信教育,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向有关部门反映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针灸工作者的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加强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世界各国针灸学术团体及学者的友好往来,促进针灸医学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政府部门、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湖南中医药大学交办或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不同类别会员的要求:

1、个人会员:针灸专业人员、中医、民族医、西医学习中医及相关学科人员,从事针灸医疗、教学、科研、编辑和仪器研制等工作,其专业职称在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工程师、具备大专学历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及其他相当专业职称以上者,其他学科热爱针灸事业、参与有关针灸医学工作、专业职称相当的人员、热心并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管理人员也可做为本团体的会员,会员中的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会员,有较高学术威望,从事本专业30年(含)以上,在针灸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入会时间长,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者,授予资深会员;

2、团体会员:与本团体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医疗、生产等企事业单位(港澳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湖南省针灸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针灸医学科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愿捐赠或协助本团体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会员的管理

会员入会后,发给有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的会员证和湖南省针灸学会会员证,有效期为5年。5年期满后的一年之内续缴会费者,换发新的会员证;5年之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或期满一年之内未续缴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退会后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与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组成体现老、中、青结合的原则,每届更新不少于1/3。理事会的人选应为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学会工作的专家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工作者。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团体章程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

(十一)筹措、管理学会活动经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在任期内委托参会不能超过2次。无特殊原因连续2年不参加会议者作自动退出理事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特殊情况,秘书长为兼职时,应由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原则上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根据科协组织通则第41条,本团体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更换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湖南省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本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名誉会长和其他荣誉职务。

本团体设荣誉理事和顾问。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团体工作有重要贡献、关心支持学会工作,不再担任本团体的理事或常务理事者及有关领导干部,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荣誉理事、顾问。积极支持并赞助本团体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聘为本届理事单位。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除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外,可酌情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组织协调相关领域的学术工作,承办理事会交付的有关任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学会工作分类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名称为“湖南省针灸学会XXX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是代表本团体在属于其学术领域或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是本团体的组织基础。设立时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成立。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一般为2—4人,委员20—30人,亦可聘任在本专业学术上造诣较深的老专家若干名为顾问。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不另立章程,不单独接纳会员。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可结合学术年会选举产生,也可由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员可以同时参加两个以上分支机构,并自认其中之一为主要专业,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本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省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湖南省科协审查批准、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及湖南省科协审查批准。同时本团体所属分支机构同时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为中国针灸学会联合会成员,遵守中国针灸学会联合会的章程,享有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湖南省针灸学会常务理事会 。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经第 届第 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针灸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审议通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